| 问:新劳动法说合同续签两次后就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我这点不是十分明白。是2008年1月1 日之后签订的合同都要按这条执行,还是以前的合同都要按这条执行呢?那以前1、2年一签的,续签了N多次的合同怎么操作呢?这不是一下子就进入了无固定期限的范围了吗? 请各位前辈指教!新劳动法颁后,一般订几年一签为妙?
答: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其实,现在合同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无固定期没有那么可怕的。
如有可能,把合同期限适当放长点。如果在08年1月1日前续的,就更有点优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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