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的3·15。这个始于1983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我们这里依然是非常的热闹:各地政府部门纷纷举行了大型咨询投诉活动;消协准时发布了各类消费警示,公布了十大消费申诉热点;更有商家的一脸讪笑与媒体的扒粪行动……一切的一切,让消费者在这一刻获得了“上帝”的感觉。于是,舆论纷纷发出呼吁:天天都应该是3·15。
其实,正如奥修所言,“当鞋合脚时,脚就被遗忘了”,我们纪念3·15本质上是为了忘却3·15——人们如果能忘却3·15,恰恰意味着消费者权益的极大提高,再也不需要通过设置节日的方式来“引起疗救的注意”。这个意义上,消费者权益日在24年之后的热闹依旧,恐怕并非什么好现象。
种种的热闹,赋予消费者的“上帝”感觉,效果等同于迷魂药:如果你真有了“上帝”的感觉,那只能说明你已经中了迷药之毒。应该知道,设置消费者权益日的目的,是为了借此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让人们可以更加快乐地消费。所以,节日是用来唤醒权益受损的“痛感”的,而不是用“快乐”的这一天来弥补“痛苦”的这一年——可惜,现实中的3·15却更多地被操作成了这种日子。
在消费者权益日里,消费者同样能够保持清晰的痛感,这十分重要。因为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言,这既是我们最容易做到的,又可能是我们唯一能做到的。法制的不健全、监管的不力、维权组织的暧昧,诸如此类,我们无法操控;但是我们有权利“生气”,并且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把“生气”表达出来。
耶林在法学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说: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同理,不会生气的消费者是不会被人尊重的,总是被人放在差别待遇的低等一端;“来自市场的惩罚”缺位的市场是不完美的,买方不成整体气候卖方当然可以无法无天。我们固然需要执法部门和消协组织的积极作为,但同时也需要消费者的“生气”,并将生气的力量转化为行动的力量、信心的力量,坚忍的力量。
我还记得,闹“苏丹红”那会儿,一次针对涉“红”产品为期两天的降价促销,就重新使肯德基餐厅内人流如潮。既然中国顾客像三岁小孩一样如此好“哄”,侵犯消费者权益所需付出的代价如此之低,你让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的商人,如何尊重你?现在,肯德基又出了滤油粉事件,这实在是意料之中的。
事实上,只要我们团结一致并坚持不懈,消费者“生气”的力量,是再强大的商家都不敢轻视的,包括垄断巨头在内。张家界景区先涨价后优惠,铁路春运不涨价,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设置3·15权益日的最大意义,正在于唤醒消费者对消费权益的主体意识,消费者才应该是消费者权益日的主角。3·15,让我们学会生气吧。(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