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你的个人财产就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的监督。”两会在即,巩献田教授和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人,给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和中央领导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随信提交了
已经草拟出的《公布法(草案)》,此举得到了化学工业部原部长秦仲达等50名退休官员、学者及各界人士的支持。而改革问题专家王全杰五年来在两会上三次提出官员财产公示方面的议题。
笔者以为,“官员财产公示”这一反腐败的“阳光法案”,不能总是在吁请阶段原地踏步,相关立法应尽快启动。
当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在很多国家得到确立,逐渐成为国际通行的惯例。早在1883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俄罗斯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2005年2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 去年1月26日,联合国新任秘书长潘基文公布了自己和夫人的财产状况: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总财产约为120万美元至250万美元。据悉,潘系第一位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对外界公布财产状况的联合国秘书长。
虽然1988年我国就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央决定于2001年6月颁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上述“规定”距离全面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仍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这些“规定”还停留在党规条纪的层次,未能上升到更具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法规层面。1994年,我国《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十多年也未见结果。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有关财产申报的条款仍付之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