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