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年来,呼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在民族立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笔者就民族立法的体会与启示做一论述。
一、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是地方性法规建设的前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和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依据;始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呼和浩特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是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城市。全市总人口为258万,由34个民族组成,其中少数民族占11.49%,蒙古族占8.52%。多年来通过民族立法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加强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建设是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不仅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而且是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度,完成党和国家推出的民族工作根本任务的重要保障。
二、地方性法规要突出民族特点,要便于操作,才有生命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属于民族立法范围,因此,要突出民族特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就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而言,历史上形成的,现实中存在的民族特点仍然是立法的客观事实依据,同时,也是民族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如果在立法中习惯于某些固定模式,搞“大而全”、“小而全”,在选题上重复,在体例上套用,在内容上雷同,就难以体现民族特色,就会丧失其变通、补充法律、法规的功能,也就失去了民族立法的意义。民族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呼市地区的具体化和细化,可以就经济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内容可以是单一的,不必面面俱到,如果都搞“上下一般粗”的体例,民族立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缺乏针对性的条文,其可操作性自然不强,也就谈不上权威性。
三、加强执法检查,注重跟踪问效,维护法规的权威。
地方性法规颁布施行之后,是否成为依法治市的基础,是否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准绳,是否成为全社会遵循的行为规范,其适用性如何,社会效果究竟怎么样?这是立法机关,特别是专门委员会应当经常关注的问题。带着这样的问题,民侨委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之后,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基本上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的内容除了法规自身的条文外,还要检查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情况。对列入常委会范围的还要成立执法检查组,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报告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客观公正地提出来并提交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送给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几年来通过执法检查,大大增强了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以及在首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民族立法带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省会首府城市(《立法》中统称为较大城市)及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特殊权力。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本身就体现着自治民族享有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力。同时也体现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呼和浩特市的贯彻落实情况。其次,民族立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族立法的实践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将民族事务纳入依法治市的轨道,又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少数民族事实上不平等的客观现实问题,体现出各民族享有的平等互助、团结和睦的关系。第三,民族立法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必要的有益补充,立法宗旨要明确,具体条款要切实可行。第四,按照“立改废”的立法原则和与时俱进的精神,民族立法目前仍然存在着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总之,民族立法在依法治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施行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赋予民族立法新的更加重要的使命,使民族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制体制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呼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