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协玉泉区委员会
2007年8月中旬至9月下旬,玉泉区政协组织部分委员着重围绕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小黑河镇和西菜园办事处进行调研,并召集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讨论。在深入分析失地农民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就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作了一些思考。 一、玉泉区农村基本情况 玉泉区现有一镇和二个涉农办事处,共有村庄54个,总户数245万户,总人口大约849万人,其中劳动人口213万人,土地19301平方公里,国有、集体耕地总面积12万亩,集体耕地面积89万亩,另有草荒地52万亩。2005年农区征地511亩,2006年农区征地5000亩。随着农村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和人口流动,玉泉区农村人口构成主要有:原村集体户口、常住人口、城市退休返乡居住人口、嫁娉到本村虽未上户但常住人口、挂名户以及少数市民。 近年来,玉泉区在打造“工贸旅游强区”的进程中,随着旧城区改造力度的加大,招商引资项目逐渐增多,涉农问题逐步凸显出来。 二、农民失地的主要原因 1、城中村改造,全部或部分纳入城市规划范围,部分农民失去或出租土地。 2、结婚未办理落户手续,或者结婚后虽已办理落户手续但未能分得土地,以及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口等新增加的人口尚未分得土地。这三部分人也属失地之列。 3、公路建设占地。由于发展需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全区实现村村通油路,公路建设占地涉及昭君路办事处、小黑河镇共7909亩土地。 4、工商业经济性用地。近年来,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引进一大批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加之地方新上项目,占用了大量农村土地。 5、地方性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地方公共事业占用土地。 6、小城镇建设综合开发。 三、失地农民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一)失地过程中的补偿价问题 1、村庄纳入城市范围形成城中村后,面临全部拆迁或部分拆迁,失地农民普遍认为拆迁补偿款少而且标准不统一。 2、拆迁价低,回迁价高,其中差额农民难以承受。如大库伦村,需整体拆迁另建新村。旧平房拆迁,每平方米1260元,而新建村同样是平 房,每平方米需收2000元,农民难以承受,意见很大。 (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农民失去土地后,应该说不再是普通意义上的农民,但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他们一般自身文化低、缺乏专业技能,就业比较困难,家庭收入不稳定,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靠征地补偿款维持生计,过几年补偿款“吃”完了,生活也就没有保障了。 (三)其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适当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性。 2、怎样让失地农民就业,转变工作环境,是当前和今后切实需要解决的问题。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障工作,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4、解决失地农民的培训问题,增加技能培训。 5、结合农民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拆和迁的问题。 四、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 2005年7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呼政发〔2005〕59号),宗旨是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玉泉区根据自身实际,于2006年7月制定了《玉泉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06〕53号),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办法》实施情况,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 (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因此,应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三)进一步摸清底数,做好农村的各项统计工作。随着农村土地结构的变化,农村人口流动性也随之加大,人员结构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为此,应全面做好农村各个年龄段人口的统计,并摸清有技术特长农民工的底数。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培训、转移和就业工作 一是积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围绕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促进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由零散型向规模型转变,工资收入由低水平向高水平转变;二是建立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行企业招用农民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以及档案管理等项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自由流动、自由择业和平等就业。发展和规范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三是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引导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另一方面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形成输出与“回流”共振效应。 (五)呼政发〔2005〕59号文件规定必须以村集体统一参保,但很多农村是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如依照文件精神,这类农民就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建议土地被征用的部分农民先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步过渡到整个集体。 (六)建议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尽快启动农村医疗保险。农民被征用土地后,年老又无能力就业的人群很容易出现就医返贫现象。我市土左旗、托县农村医疗保险已成试点并正式启动,建议市区涉及农村尽快实施农村医疗保险。 (七)征地过程中被征用土地界限的确定,房屋拆迁的标准和价格以及回迁差价等问题应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除了对他们进行就业培训与职业教育以及社会保障安置外,还应积极探索解决他们长远生计的其他安置方式。如: 投资立股安置:各地成功的安置方式有两种,一是将征地的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发给农民,而把征地款以股份的形式集中统一投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失地农民从集体利润中获取收益;二是通过土地资源的资产化、股份化,以征地后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形式参与利润分配,获取土地收益。 划地安置。是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通过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为推动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转变创造条件。 住房安置。是指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后,以现代城市小区标准,在城乡结合部为失地农民建设多层住宅,既解决失地农民的住所,又能靠出租房子增加收入,加快失地农民向市民身份转变,能较好地解决“城中村”改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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