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视民生是本届政府施政纲领中最大的亮点,越来越多的人都认识到,只有真正改善民生,使更多普通老百姓分享改革和经济增长的成果,才能发展和谐社会。
回顾历史,重视民间疾苦似乎是中国传统。例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尚书·五子之歌》中所说的,它构成了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核心。然而,古代重视民生,本质上是为统治者服务,表现为政府对民众的“恩赐”,缺乏对改善民生的制度化保障,统治者在考虑到“庙堂之危”时才会给予百姓一点甜头。西方国家过去莫不如此,直到二战之后,才逐渐把政府的民生职责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我们更有理由把政府的民生政策予以制度化,用法律形式来明确在民生目标下,政府需履行的各项具体职责。
由各国保障民生的法律体系来看,首先就是关于就业方面的法律。例如,欧洲国家重视就业已成为传统。欧盟各成员国都建立起层次分明、覆盖就业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促进就业法律体系,一般以本国宪法的平等条款以及欧盟法律为基本依据,以平等待遇法为主干,另辅以各种具体法律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为补充。
其次,是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法律。1802年,《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童工的立法,也是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经过工业革命前期劳动者所面临的残酷性,当代劳动法已经建立起对劳动者利益充分保护的机制,也是各国社会走向稳定的基础。
再者,是关于社会保障方法的法律,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内在稳定器”。1935年,美国通过历史上第一部主要具备社会救助色彩的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由此掀开了发展现代福利国家的大幕。
还有就是关于教育方面的保障,如日本早在“明治维新”时代就实行了全民义务教育,颁布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等法律,通过中央税收返还和地方补充来提供经费。
最后,在关系到万千家庭幸福的住房方面,各国保障立法同样层出不穷。例如,自1832年《乔利拉法案》之后,英国不断充实和制定有关住房保障法规。美国1949年通过的《全国可承受住房法》,提出让每个家庭能够承受得起一套环境适宜的住房。
就我国的民生保障法制化进程来看,仍然任重而道远。各项民生基本法律还有待完善,目前新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但仍面临规则落实与执法力度等问题。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保障等立法正处于讨论之中,又或者尚无眉目,其缺位状态已严重影响相关领域的民生改善。
总之,对于任何走向文明的社会来说,民生都不能只挂在嘴上,而需要建立针对民生的整体战略思路,构造一套完备的法制保障体系,使政府重视民生能体现出一条清晰的政策实施路径,并最终使老百姓得到切实的好处。 (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