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5日从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了解到,为了充分体现同城待遇的原则,进一步减轻职工个人的经济负担,根据呼和浩特市集中供热价格上调的实际,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通知的精神,呼和浩特市从2008年取暖期起,提高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据了解,此次提高取暖费标准是继2006年呼和浩特市财政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提高后的再次调整,基本政策为:职工个人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之内,每月每平方米负担的0.35元改为财政负担;财政负担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2.6元提高到2.95元,并且由职工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测算,新标准执行后,提高财政负担标准后大约需要增加财政支出300万元。(文/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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