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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之死”中的社会悲情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2-0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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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小伙子肖志军在妻子难产需剖腹手术抢救时,因拒绝同意,眼睁睁地看着妻儿双亡,实在是医疗实践中极其少见的悲剧。
在这起事件中,肖志军“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的签字,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自不用说,就院方来讲,医院应该是尽了很大告知义务和劝说责任的。据称,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已作出免费入院的决定,在其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时,在场的多位医生和护士都反复尽力劝说。为确认肖精神有无异常,医院还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为其检查。一位女医生担心肖志军是因为经济因素不肯签字,还主动答应,只要他肯签,就给他1万元作为奖励,但肖志军“不相信医院会对他那么好,又免费做手术,还送钱给他”。劝解中,医院在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的同时,还把情况迅速上报北京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果均得到“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指示。最后,两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在条件不错的医院里,在医生护士的注目下痛心地消失了。

    在北京,在一个抢救条件一应俱全的医院,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却因为家属的错误决定而失去,对于日益尊重生命的今天,显然无法让人接受。目前,关于这一事件的原因讨论,焦点集中于两个层面:第一,就医疗救治来讲,医院按现有法规操作尽管不错但多有缺憾。国务院1994年2月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第四章第三十三条中,确实是有“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但是,法规执行必须以保障人的生命为第一准则,医院不能在这方面过于僵死,把自己的告知责任等同于职业责任,把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知情权变成了决定权。也就是说,在病人和家属不能正确判断能否手术的紧急情况下,院方有责任以挽救生命为最高准则,先行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第二,就社会关系来讲,当前,改革后的利益分化使医患矛盾在我国表现得非常尖锐,医疗救治中稍有闪失,矛盾就会一触即发,引起非常可怕的医疗纠纷,这方面,现实中早已是司空见惯、屡见不鲜甚至触目惊心。所以,在人命关天的情况下,医院为防止更大的医患矛盾产生,是否只能采取按现有规定操作这种“明哲保身”的处理方式?

    两点原因中,第一点属“技术”因素,第二点我以为才是根本。医生们都懂救人是天职,他们决不会呆板到连人的生命与一纸规定谁轻谁重都不懂的地步。二十二年前我在部队当兵,一次到医院看病,医生检查后明确告知需要做一个腹部乙状结肠切除手术。当时,医生问我谁在手术单上签字?我说不用签了,你们觉得需要做就行。医院还真不那么“认真”,随后就在没人签字的情况下真给我做了手术。所以从职业角度看,看着一条鲜或的生命在医生的眼皮底下能抢救而不便抢救,医生们那种欲做不能的痛心与痛苦我想他们一定比谁都更强烈。显然,在这里,对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惧怕,才是导致这次悲剧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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