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二是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原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4种情形而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再审。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