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职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该法出台后,给职工带来了哪些变化?
亮点一:《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亮点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亮点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