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行为,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下面针对2002年以来,福建泉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成因、危害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成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时甚至会造成一个或者多个家庭毁灭的悲剧,对社会和家庭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诱发家庭暴力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文化水平低下。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素质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属于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在家里,稍不顺心就张口即骂、举手即打,想以武力解决征服其他家庭成员、解决一切家庭矛盾纠纷,不懂也不想用道理说服人,用亲情感化人,用事实教育人。如被告人佘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2001年5月,因琐事与其妻王某发生口角,佘某即拿了一把旧木椅脚对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全身多处皮下出血,约占体表总面积的18.15%受伤,三根肋骨骨折。当晚,王某服毒自杀,被告人佘某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意识淡薄。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基层农村和贫困山区,不少家庭成员不但是文盲,更是法盲。丈夫殴打、残害妻子,媳妇虐待、侮辱公婆的现象时有发生,被害人常常以“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而忍气吞声,助长了加害人的嚣张气焰,加害人变本加厉,最终落入法网。如被告人苏某因平时与婆婆关系不和而积恨,为泄愤,苏某故意用热水瓶的开水泼烫婆婆致其受重伤,苏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另有不少家庭成员本身有可能是受害者,在家庭中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甚至受到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他(她)们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最终触犯刑律。如被告人陈某因怀疑其丈夫郑某在外面包二奶,故怀恨在心,手持菜刀朝郑某手、背各砍一刀,致其丈夫受伤。2002年3月,被告人陈某又在家中二楼的阳台处,乘其夫不备之机,将一锅的热烫花生油往丈夫面部泼去,致其丈夫的手、面部严重烫伤。经法医鉴定:认定其夫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陈某被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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