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煤炭资源和生态环境,消除煤矿生产的火灾隐患,规范实施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建立煤田火区治理的长效机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但煤层赋存浅、露头多、易自燃。全区现已查明的煤田火区有64处、煤矿火点237处,主要分布在古拉本煤田、桌子山煤田、乌达煤田、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等地,火区燃烧面积约2280万平方米,形成呆滞煤量约3.8亿吨,每年燃烧煤炭资源约4500万吨。特别是乌海市和鄂尔多斯市,火区点多、面广,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生产矿井带来了安全隐患。
全区煤田火区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古拉本煤田、桌子山煤田、乌达煤田、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的火区治理达到控制标准,到2012年末达到熄灭标准。建立和完善火区治理的长效机制,对新发现的火区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治理。
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的全区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安排实施煤田火区治理工作,随时解决火区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煤田火区治理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治理工程要在年内开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负责火区治理工程的监督和最终验收。已确定近期治理的火区,监测工作必须在施工前3个月开始并在施工期间定期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上报,以便指导火区治理工程进度。火区治理工程验收后,要继续定期监测,监测时间不少于12个月,以考查灭火效果。
采矿权人要积极实施煤田火区治理,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火区治理工程或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的煤矿,自治区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不进行火区治理或采矿权人无力治理火区的煤矿,由自治区、盟市出资治理,同时收回采矿权,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重新配置采矿权。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火区治理工程,或以灭火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盗采国家资源处理。(卞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