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日获悉,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广泛征求供热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等法律、规范标准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暂行规定(试行)》,该《规定》将于10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规定》要求供热监管部门在供热期间不定期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量化评定,将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居民满意率、热用户投诉情况、媒体曝光情况等进行统计排名,向社会公布。不合格的供热企业要求其强制退出供热市场。
供热期内,每日6时到22时,主要居室(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按分户计量结算的除外,用户已经签订供热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供热单位应在接到投诉后的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供热单位必须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同时,要求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增设、迁移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在户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汽阀和换热设施等,不得擅自连接供热管网,不得擅自排放、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等。(刘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