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证安全、正常供热,根据国家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实施。
第三条 集中供热可采取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利用和开发其他热源等多种方式。
凡有条件利用集中供热的工厂、住宅和公共设施,都应采用集中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部门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全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依据国家腾规定,逐步实现待业归口,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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