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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A711052200201
颁布日期:2002-1-17
实施日期:2002-3-1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号【题注】 (200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重大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节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