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涨价行为不仅扭曲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也损害民生,而要确保物价的平稳,最有效的做法是从典型案例入手,严格执法,以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力。
目前,最典型的串通涨价事件莫过于一些行业协会主导的集体涨价行动,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竞争不充分、带有垄断性质的商品或服务。另一种是竞争比较充分、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或服务。国家有关部门在查处这两种情况的时候,也应区别对待。
先说前者,不妨以机票变相涨价为例。据报道,从8月6日起,国航、东航、上航、南航、海航五家航空公司联合推出了“京沪空中快线”,它们在为民众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抬高了价格———本周从北京首都机场飞往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价格普遍在之前5折基础上上调了1-3折,而从上海虹桥飞往北京首都机场的机票则几乎无折可售。此举被法学专家指责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
问题在于,这种被指为联合涨价的行为过去鲜有受到惩处的,所谓的处理往往只打雷不下雨,涨价最终也基本上都成了既成事实。倘若这种情况不改变,联合涨价的行为就可能泛滥成灾。机票涨价有其特殊性,因为航空公司上面有民航总局,而对于机票提价这种事情,民航总局早就推脱得一干二净了,“航空公司的提价申请并不会给民航总局,而任何价格的审批要由国家发改委决定” 。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的惩处措施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航空公司“停业整顿”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牵涉到运输动脉的中断。对于罚款又有两种选择:一是没收所得并罚款,但听任涨价成为既成事实。二是没收所得并罚款,同时责令涨价行为无效,重新恢复原来的价格标准。问题是,发改委当着民航总局的面,能够坦然严惩航空公司吗?事实上,在航空公涉嫌联合涨价的报道出来后,民航总局就立即站出来为其辩解。航空公司减少折扣行为到底是不是搞“价格联盟”,有待有关部门调查、确认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