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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的阳光照耀草原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7-3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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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的内蒙古草盛花繁,成群的牛羊在原野上、河湖边徜徉。在苍莽的大兴安岭中段、广袤的科尔沁草原腹地,有一座雄奇的“红色的城市”,这就是乌兰浩特,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在此正式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胜利。

    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60年来内蒙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

    制度保障: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马背上的民族能歌善舞,草原上的人民热情真诚,当我们内蒙古各族群众回顾60年来的发展变化时,都会发自内心唱起一句歌:‘党的光辉照我心’!”蒙古族干部、包头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尔查动情地说。

    60年前的内蒙古,贫穷、落后,支离破碎,满目凄凉。民族压迫、军阀混战、殖民入侵、封建盘剥,给内蒙古各族人民造成深重灾难。自治区成立后,历届党委、政府运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一个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安宁、人民安居乐业的内蒙古呈现在世人面前。据统计,2006年,全区生产总值达4790亿元,比1947年增长196倍;全区人均生产总值由1947年的96元、1978年的317元提高到2006年的20047元。

    “内蒙古6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选择,是增强各民族团结与合作、促进各民族发展与繁荣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统一的重要保证,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自治区主席杨晶表示,“这一制度明确规范了中央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赋予更大的自主权利和政策空间,使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在中央总的路线方针指导下,结合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而使少数民族的权益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得到切实的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得到了内蒙古各民族群众的广泛认同。

    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全面推行提供了强大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以深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为重点,积极推动民族法制建设。一是行使自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重视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项条例的制定和建设,在立法、语言文字、培养干部、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等方面,共制定和批准了449个地方性法规,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逐步法制化,充分保障了实行区域自治的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自主权。二是加快政策配套。自治区党委、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快边境旗市发展的决定》、《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通知》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和办法,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上的各种困难。

    抓住核心:全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牢牢抓住加快发展这个核心。早在自治区成立之初,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就从牧区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政策稳、办法宽、时间长”的畜牧业改造方针,不仅保证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也为全国牧区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改革开放以后,内蒙古率先在牧区制定实行了“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又一次解放了生产力,使全区经济发展渐入快车道。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机遇,实施资源转换、开放带动等发展战略,推进工业化、农牧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城乡人民生活发生历史性巨变。

    “给予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双重政策,是党中央对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的巨大支持。”兴安盟书记杨汉忠说,“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在产业和项目的布局上,内蒙古获得了更多的倾斜,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内蒙古加快发展的不竭动力。”

    一个富有说服力的例证是,2000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在内蒙古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以来,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阿巴嘎旗等7个边境贫困旗县先后被定为国家级试点旗县,四子王旗、额尔古纳市、东乌珠穆沁旗被定为自治区级试点旗。“兴边富民”行动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结合,使这10个旗县的群众生活有了显著改善。

    牧民道白乙拉脸上开心的笑容是对这一发展变化的生动印证。祖祖辈辈生活在东乌珠穆沁旗道特淖尔苏木(乡),他对数十年来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有着深刻体会:“在上世纪60年代,为了缓解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如砖茶、银制品、医药等需求矛盾,党中央给了很大的照顾,我们一辈子也忘不了这段历史。如今,牧民得到的实惠可就更多喽!”他指着一份健康档案笑呵呵地告诉记者:“从前年开始,旗里为牧民进行免费体检,我们享受到了国家干部才有的待遇。”据介绍,在财政实施分级管理体制确定基数时,自治区财政每年为自治旗增加100万元,为每个少数民族人口超过50%的旗县多安排50万元,为民族乡多安排5万元。同时,每年还安排500多万元左右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一些特殊困难。

    “我们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抓住机遇,完善思路,推进改革开放,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经济实力显著提升。全区财政收入由1947年的9万元上升到2006年的7129亿元,粮食总产量和牲畜头数分别由1947年的185万吨、932万头(只)上升到2006年的1700万吨、11亿头(只),形成了以能源、化工、农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特色优势产业体系,成为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和能源、原材料基地,在祖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说。

    构建和谐:各族群众同创美好未来

    “从今年7月起,草原上就可以宣布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了,这确实是意义非凡!自治区成立时,草原上90%的居民是文盲,全区没有一所高等学校,只有30多所普通初中和为数不多的小学。”说起6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的发展,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何成保十分激动,“内蒙古自治区的基础教育是从泥台子、土凳子时代走过来的,是从简陋的马背小学、炕头小学走过来的,是从黑板上画实验、作业上做实验的时代走过来的。”

    锡盟的阿巴嘎旗“普九”以后,一位老牧民曾拿着一瓶酒、一个碗走到草原深处,跪着把酒洒到草原上泣不成声。看到孩子们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学习,他实在太激动了。

    搞好民族教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既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条重要方针,也是使少数民族得以快速发展和进步的关键所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在加强基础教育的同时,努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逐步优化民族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目前,全区基本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普通教育到成人教育比较完整的,并具有鲜明地区特色、民族特色的教育体系。据统计,全区现有普通高等学校36所,少数民族在校学生694万人;民族中小学1477所,少数民族在校生4355万人;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民族教育的快速发展是内蒙古大力推动社会事业进步、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缩影。正如内蒙古大学教授郝维民所说,不断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内蒙古民族工作迎来了黄金时期,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如今,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均有了长足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杨晶介绍说,“6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杨晶饱含激情地说,“各族人民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只有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生活在祖国母亲的怀抱中,才会有光明灿烂的前途。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将继续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通过持续的努力,力争使一个综合实力较强、经济结构合理、地区特色鲜明、社会稳定和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内蒙古崛起在祖国北疆!”    (文/徐立京 陈 力)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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