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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5月1日,在解放战争炮火声中,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诞生了。从此,内蒙古的历史揭开了新的一页。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自治区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赢得了全区上下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
据自治区人大法工委统计,从1980年到2006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449件,其中制定的有258件,批准的有191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99件,其中制定的有161件,批准的有138件。这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在其适用范围内,以其规范的内容,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6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4790亿元,增长18%;全区财政总收入达到712.9亿元,增长32.9%;2006年全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0358元和3342元,分别居全国第12位和第16位;收入水平在全国的位次不断前移,全区经济总量居全国第17位,人均GDP居全国第10位。
让我们用几组数字来诠释一下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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