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能随意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特别不能借调整规划之机随意占用基本农田。
二是禁止借国家建设的名义多征土地搞商业开发,牟取超额利润。
三是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必须依法纳入建设成本,缴入财政专户,由国土资源部门采取组织开发、委托开发、指标收购等方式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同的耕地,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是推行货币、土地、用工、入股等多途径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
五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不予贷款。
六是对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