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把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
要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作用,为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组织保证。因此,政府各涉农部门要拿出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实施各种优惠的扶持政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兴办、经营、发展给予支持。
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鼓励农民自办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突出产业化、集约化的主线,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经济合作组织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并不断发展壮大。
要努力做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试点示范的培育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整体进步。
要引导农民和技术人员创办经济合作组织参与服务竞争,引导农民创办经济合作组织,维护自身权益,引导农业生产大户、农民经济人创办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农民增收。在此基础上做好修订和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章程,指导和监督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内部管理章程和各项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行为,保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