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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社会进步日新月异,今天,内蒙古人愈来愈为自己的家乡感到骄傲和自豪。为什么我们能让世人不吝言辞地夸赞内蒙古是一个发展的、开放的、生机勃勃的内蒙古?为什么我们能在较短时间内,把一个人口少、底子薄、起点低的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区建成几项指标全国第一,并快速发展迈进?这一切,都源于民族区域自治在内蒙古60年的光辉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生根开花
在少数民族师生占40%多的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里,随处可见少数民族学生脸上洋溢的笑容。“教育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源泉,作为一位蒙古族学生,我一直感受到国家对我们少数民族教育的重视与扶持。”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蒙古族学生哈斯如是说。
60年来,国家积极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全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目前,全区有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达1035所,在校少数民族学生30万人;21所高等院校中有8所招收蒙古语授课学生,在校少数民族本、专科生2.7万人;有少数民族研究生2300多人。而在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前,内蒙古的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几乎一片空白。
在内蒙古,各民族团结共同进步的理念也深入人心。从1983年起,自治区把每年的9月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月”。据统计,活动开展20多年来,累计已有2000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受到国务院、国家民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这些先进典型书写出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生动篇章,将民族团结进步这一新时代的主体诠释得更加完整。
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05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共15.9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5.5%,高于少数民族占全区总人口比例5个百分点。目前,全区在职少数民族中省部级干部17人,占同级干部的38.64%,厅局级少数民族干部409人,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4128人,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36.19%和32.06%。其中蒙古族干部分别占同级少数民族干部的89.00%和85.46%。在一些少数民族集中聚居的地方,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当地干部队伍的主体。
“这表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蒙古得到很好的执行,少数民族充分享有了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我国一直立足于通过立法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来充分体现。多年来,自治区除了行使一般的行政职权外,还在立法、变通执行、语言文字、培养干部、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等方面认真行使了自治权,少数民族公民在人口、就业和干部选拔等许多方面都得到了照顾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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