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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类相关规定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4-25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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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盗窃、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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