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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3-1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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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籽瓜种子购销纠纷案。2006年7月31日,土左旗工商局接到645户瓜农的集体申诉:“春耕时种植了巴盟某商贸公司开发、销售的‘超级无壳王’籽瓜种子,瓜蔓长势旺盛,但结瓜率极低,濒近绝收,农民们多次要求经营者赔偿,该公司一直拖延、不予解决。为此,瓜农申诉到土左旗工商局请求给予帮助。”

    接案后,土左旗工商局立即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调查取证,经多次调查核实,农民购买的‘超级无壳王’籽瓜种子共牵涉土左旗、和林县、托县、玉泉区4个地区、9个乡镇、47个行政村,受损面积达到3427.8亩。经农业专家对种子抽样检验,结果表明:导致结瓜率低的主要原因与当地气候和后期的田间操作等多种因素有关,且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瓜秧生长后期必须进行整蔓掐头。但该公司销售的瓜种外包装“使用说明”却没有明示此内容。2006年8月6日,土左旗工商局再次取样向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送检,检验结果表明,“超级无壳王”属于籽瓜新品,在未经相关部门审定的情况下即在市场进行推广、销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经旗局多次调解,种子公司退赔645户瓜农种子款、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整。

    案例二:非法使用“吊白块”加工销售馒头案。2006年4月,市工商局赛罕区分局“12315”接到群众举报:“昭乌达路方便食品厂院内正在用化学制剂加工馒头,希望尽快详查、并对当事人依法严惩。”接到举报后,12315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据当事人交待:为了使馒头发白、膨胀,从2006年2月12日开始,在加工馒头过程中非法使用俗名“吊白块”的化学制剂。执法人员将现场加工出的馒头送自治区卫生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测结果表明:当事人加工的馒头含有有毒化工原料“吊白块”(化学名为:甲醛次硫酸氢钠,主要成分是甲醛和二氧化硫),其中,每公斤馒头含甲醛88.63mg、二氧化硫262.15mg,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严重超标,对人体健康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严重的甚至可危及生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没收用于生产加工馒头的工具、原材料及现场查获的“吊白块”20公斤,并按照司法程序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奶农购买饲料纠纷案。2006年3月,托县工商局“12315”接到消费者投诉:2005年11月,王先生从某公司购买奶牛饲料80袋,食用23袋后,奶牛出现中毒、不产奶现象。王先生要求该公司给予赔偿未果,就此投诉县局“12315”。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经县防疫部门检验,结果表明:奶牛因食用有质量问题的饲料导致中毒。根据防疫部门的化验报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经县局调解,经营户退还王先生饲料款及经济补偿,共计3万元。

  案例四:农民购买玉米种子纠纷案。2006年5月23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和林县舍必崖乡韭菜沟村47户农民集体投诉:2006年3月18日,村民在种子公司购买“哲丹十九”玉米种子,并与种子公司签订了1000亩种植合同。春耕播种530亩后,农民发现平均出芽率仅为50%左右,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村民多次要求种子公司给予赔偿,经营者再三推诿不予理赔。市局12315指挥中心随即将案件分派到和林县工商局,县局接案后组织案件专办组,立即联合和林县种子经营管理站实地查看受灾情况,查看青苗发芽率、并丈量受灾面积。经抽样检验:种子出苗率为55%,属于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县局积极调解,经营户一次性赔偿47户农民经济损失13.35万元。

    案例五:医疗美容服务纠纷案。2006年9月,呼市工商局新城区分局“12315”接到程女士申诉:2006年3月,程女士在一医疗整形美容院接受文眉手术,并支付美容服务费2000元。术后不久,发现眉部皮肤出现凹凸不平、眉毛稠密不均现象。为此,程女士找到美容院要求做修复手术,经营者告知属于正常现象。事后两月,程女士发现眉毛又出现脱落现象,于是再次找到经营者要求理赔,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程女士就此服务纠纷诉至新城分局“12315”。接诉后,新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详查,美容院工作人员在使用文眉机时电压控制失衡、电量过高破坏毛囊,影响了眉毛再生能力,从而导致眉毛脱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原价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依法退还程女士纠纷款赔偿金合计1万元。

    案例六:消费者饭店就餐服务纠纷案。2006年9月1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申诉:肖女士在一火锅店就餐时,灶炉突然喷出大火将其头发烧焦、胳膊烧伤。后经医院诊断、属轻度烧伤,出院后肖女士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关费用,经营者仅同意赔偿部分医药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肖女士投诉“12315”寻求帮助。赛罕区工商分局巧报工商所接到指挥中心分办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经查,该火锅店使用的是煤气炉灶,由于炉灶阀门失控导致炉火喷出、致伤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经营者依法赔偿消费者医药、误工、交通费等合计2000元。

    案例七:房屋质量纠纷案。2006年11月16日,玉泉区消费者协会接到赵女士投诉:2003年,赵女士购买一套住房,2005年发现地面出现多处裂缝。赵女士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公司均以“要向领导请示、负责人不在”等理由推诿。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赵女士向玉泉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实,确属房屋质量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经两次修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规定,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赵女士维修补偿款9000元。
    案例八:购买家电质量纠纷案。2006年5月,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投诉:2005年12月,魏女士在一电器城购买一台价值8000元的电视机,使用四个月中,电视机经常出现图像模糊的现象,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恢复正常效果。消费者要求换货,经营者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回民区工商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接到指挥中心分办案件后,立即调查。经查,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等价值的电视机。

    案例九:经营者非法加工、销售醋(酱油)案。2006年5月,玉泉区工商分局昭君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玉泉区四里营村有人非法加工销售醋、酱油等调味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现场发现,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加工作坊,当事人正在用焦糖色素、冰醋酸、盐和自来水勾兑醋、酱油,并现场查获醋、酱油成品近2000公斤,这些“产品”主要销往城郊接合部小卖店和农村市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封存生产加工工具和原材料,没收勾兑醋、酱油成品,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十:家庭装饰装修服务纠纷案。2006年6月,赛罕区工商分局“12315”接到申诉:吴先生与一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程总价1.8万元,工期40天。合同期满,装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工。后经双方协商,在保证装修质量的基础上可适当延期交工。事过8个月,装修公司仍没有按时完工,而且已装修的柜门出现了质量问题。吴先生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没有结果,向“12315”申诉。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从事住宅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因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返工、重作,返工、重作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的规定,装修公司限期完工,并赔偿合同违约金5524.83元。    (本报记者 郝飞)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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