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投诉予以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4、受理协会、投诉站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2、个人私下交易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保修,自行拆动、修理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提供不出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司法、仲裁、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时间长、无法分清责任的。(文/郝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