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草案)(以下简称《规范》)近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而这个《规范》的一些规定确实引起了消费者的意见。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规范》规定了“餐饮经营者有权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和“一般菜品中异物赔偿不超过菜品实值的100%,餐具、酒具缺损造成顾客受到轻微伤害的,赔付不超过实际医疗费用和其消费值的100%”等条款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只要看到以上规定,就会知道这个《规范》代表了谁的利益。它取缔的是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是餐饮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化解了餐饮经营者的风险。
其实,这样一个《规范》只代表餐饮经营者的利益,实在是毫不奇怪的,因为这个《规范》就是由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行业协会”是全体餐饮经营者联合的组织,代表了餐饮经营者的立场。“老子”出台文件当然要维护“儿子”的利益。
作为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经营规范,只能对参加协会的餐饮企业有约束力,对于不是这个组织成员的消费者来说,简直是说废话;而且,协会本来就无权对涉及经营者、消费者双方的问题作出规定,更无权要求消费者遵守。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可以把它一脚踢开。因为,“老子”在自己家里订“家规”,可以要求“儿子”怎么样,但对于邻居没有约束力,人家不是你的家庭成员。
所以,请餐饮行业协会先搞清“我”是谁,别弄得都认不得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