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2007专题 >> 315 >> 维权新闻
 
 

内蒙古消协公布2006典型维权案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3-09 14:40    
字体 [   ]  [ 打印 ]  [ 发表评论 ] [ 关闭

    3月7日,内蒙古消费者协会向社会披露了2006年20个典型维权案例,以此让那些坑蒙拐骗的违法经营者无地自容,让广大消费者详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新的一年里,明明白白消费,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今日起,本报陆续刊发这些维权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一:籽瓜坐瓜率极低 消费者获赔140万

    2006年7月31日,呼市土左旗消协接到该旗白庙子镇瓜农的集体投诉,称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发、销售的“超级无壳王”籽瓜,瓜蔓长势旺盛,但坐瓜率极低,几乎绝收,请求消协帮助解决赔偿。

    土左旗消协受理此案后,通过近一周的调查了解,确定瓜农的投诉基本属实。该案涉及土左旗、和林、托县、玉泉区四个地区九个乡镇47个行政村,籽瓜种植面积3427.8亩,种植农户645户。

    经消协调查调解,2006年9月12日,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刘某终于来到了土左旗工商局与农民代表进行了第三次谈判,并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对土左旗各乡、镇、村农户3427.8亩的超级无壳王打籽瓜减产,商贸公司同意赔偿1420597.2元。

  ★案例二:购物被怀疑偷窃 维权获赔1000元

    2006年2月8日,呼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贺女士于2006年2月在呼市丽都超市购物,结账后在超市出口处被保安人员拦住,被怀疑有偷窃行为并被带到保安部查问,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盘问和搜查并没有发现所谓偷窃的物品。贺女士认为精神上受到伤害,人格受到侮辱,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做出赔偿,超市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贺女士找到呼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消协调查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主要负责人当面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电话费等合计1000元整。

来源:内蒙古晨报  
(编辑:李国栋)
  
新 闻 检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