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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五”期间,呼市原有房屋供热设施逐步改造为分户控制、按表计量,推行按用热量收费制度。
昨天,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燕菊作了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说明。条例对供热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作了规范,已经呼和浩特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现在正报请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对供热单位的规范有: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对供热循环水的水质进行相应处理;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未经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对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质量和标准,设置并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对用户的规范有:停止或者恢复供热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未分户控制的用户申请停热应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可以申请温度检测;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对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不得有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条例24条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度(±)2度,最低不应低于16度。
供暖期到来之前,包头市的许多供热单位都发出通知称,今年要采取按单元收费的方式进行供暖,促进热费的回收。
包头市供暖经营管理处副处长谭峰谈到,现在不采取“单元捆绑收费”这种措施供热企业根本维护不了自身合法权益。但律师认为“单元捆绑收费”尽管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
(文/刘丽 常淑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