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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一些思考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9-01 12:16   来源:呼和浩特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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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公害。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高达15000多件,案值57.5亿元,罚没款9.1亿元。其中,2005年就查处了2400多件商业贿赂案件,案值9亿多元,罚没款1.9亿多元,仅呼市工商系统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就先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31 件,案值755万元,罚没金额49万元。是什么原因使商业贿赂得以繁衍孳生?结合工作实践,就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做了一些思考和探索。

    一、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征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存在不仅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滋生腐败并诱发经济犯罪。目前人们所熟知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有:一是交易双方在交易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即人们常说的"好处费";二是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实物;三是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予贿赂;四是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活动;五是交易一方利用自己的相对优势向另一方索贿受贿;六是交易双方在账外暗中给付或者收受所谓"回扣"、"佣金"、"附赠"等行为。除此之外,现实商业活动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它虽不完全符合现有的商业贿赂有关法律特征,但事实已经构成新的商业贿赂,主要表现有:一是各种名目的"有奖回收"。这种貌似合法的"有奖回收"最初出现在酒类和饮料行业,之后又延伸到零售药业,而且有向其他行业延伸的势头。具体做法是:有的是服务员凭瓶盖或者包装盒直接到厂家或者代理商领取奖金;有的则是厂商直接在瓶盖内设置了标有奖金额的奖垫,服务员按照奖垫的金额换取现金或价值相当的物品。其结果是造成哪种产品给付的"开瓶费"高,服务员就推销哪种产品,以此来排斥他人、误导消费;二是优惠购买。优惠购买并不是指购买降价商品,而是指买方在符合卖方要求的购买条件下,可以附带购买卖方提供的优惠产品。优惠购买既不同于附赠即直接将赠品送给购买者,也不同于折扣即低于原价销售,而是经营者之间对附赠式商业贿赂的一种规避行为。三是重奖经销商。在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中,重奖经销商已成为一些大型生产厂家的主要营销策略,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厂商们从过去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转化成重奖经销商。由于我国消费产品领域的相关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一个经销商可以同时代理几种甚至几十种同类产品,于是出现了谁的奖励政策更优厚一些,经销商对其投入的精力就会更大一些。因此重奖经销商就成为厂商同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的一个杀手锏。从高档汽车、豪华住宅到出国旅游,从奖金到出国培训,奖励手段应有尽有。奖品的价值已经成为竞争对手之间相互争夺优秀经销商的筹码,这些行为显然逾越了法律的黄线,同样对社会政治、经济和道德水准造成严重危害。

    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行为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在现实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司空见惯,几乎渗透了商业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大到医药购销、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小到图书发行、教辅材料、学生饮用水等。同时,商业贿赂一般都是以掩人耳目的"一对一"秘密方式进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特点。例如,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等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价款。而有些贿赂方式与合法的商品促销行为又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佣金、附赠等行为。 二是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所谓多重违法性是指某一行为的实施将触犯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商业贿赂行为除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可能涉及对《会计法》、《税法》、《刑法》的违反。例如,商业贿赂行为最普遍采用的手段是以"账外暗中"的方式给付他人财物",而"账外暗中"的行为是《会计法》、《税法》所禁止的。此外,商业贿赂行为通常伴随着刑事贿赂罪的发生,特别是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很大,经营者往往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而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破坏竞争秩序、侵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败坏商业诚信,而且侵害国家廉政制度,为不良公务员的"权力寻租"提供机会。三是商业贿赂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范围只能是财物而不包括财物以外的不正当利益,但现实商业贿赂既有直接提供财物的行为,也有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特征。

    二、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其危害性

    分析社会上出现的种种商业贿赂行为,究其成因,大体为:

    (一)利益驱动。当前市场商品交易竞争异常激烈,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例如,我市某分局日前查获的一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就是当事人某医药企业推销商利用回收包装药盒的方式向市内各药店销售员行贿,通过直接或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这样一种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润。

    (二)供求失衡。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一些商品供求失衡,使企业面临市场巨大的竞争压力,他们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往往通过买通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这一特点在我市的酒品、饮料等行业表现的尤为突出。目前我市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绝大多数属于类似情况,说明因供求失衡而引发的商业贿赂案件已经不在少数。

    (三)滥用优势。当前,一些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日前我市某分局正在调查的2起涉及教辅材料商业贿赂案件,就是涉嫌某些具有特殊职能的部门滥用其优势影响供货企业,从中获取好处。公用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同时也成为现阶段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此外,权力过分集中、制度不完善、法律滞后、打击不力、缺乏系统的监督机制等原因,都是产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原因。

    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的"毒瘤",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切齿,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

    (一)破坏了公开竞争的市场机制。市场竞争的目的,是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造成价值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等,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若不制止,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二)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败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土壤。同时,商业贿赂又对腐败推波助澜。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而且,为掩盖其违法活动,有的经营者阳奉阴违搞两套账,订立攻守同盟规避检查等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财经制度,践踏了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还使少数经办人得以趁机弄虚作假,中饱私囊。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孳生腐败犯罪的温床。

    (三)败坏了我国的国际声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际声誉迅速提升,投资和发展环境呈现良好势头,国际社会十分看中我国的发展前景,国际知名企业纷纷入驻中国,中国占全球经济总量的比例一路飙升。而商业贿赂的蔓延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恐慌,怀疑中国"经济拉美化",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

    (四)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所实施的商业贿赂绝不是发善心,从自己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给付他人,而是想方设法变相加价,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总之,商业贿赂涉及面广、腐蚀性强,其污染和破坏社会风气的恶劣程度有目共睹。

    三、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今年以来,我市工商系统从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两方面入手,强力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确定了医疗卫生、建筑工程、教育领域、电信运营、餐饮行业等8类重点治理领域和环节。通过对集中交易场所、重点交易环节等进行深入排查,获取了大量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之多、涉及领域之广是我们始料不及的,仅半年时间就查获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46 件,立案31件,结案13 件,涉及医药购销、图书发行、教辅材料、中介机够、旅游服务、消防器材、建筑材料等领域。应该说初战告捷成效显著,但在实际查办中也面临诸多难题:

    (一)商业贿赂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比较隐蔽,而行贿受贿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同时,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业贿赂案件更难以被发现。

    (二)案件线索匮乏,调查取证困难。首先由于商业贿赂的行贿、受贿双方存在着利益一致性,且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监管主体很难发现线索。其次是广大群众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又缺乏完善的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机制,知情人往往不愿举报、不愿做证,案件线索主要靠执法部门自己摸排。加之商业贿赂行为通常是账外给付、接受,许多私有企业、个体户又没有账目,几乎没有书面证据,知情人也很少。而对于涉嫌商业贿赂的企业,工商部门又没有强制手段,给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许多困难。

    (三)缺乏强制手段,查办案件往往力不从心。一是工商部门对当事人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有关材料等行为束手无策,难以取证。二是工商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大多只能从企业的帐目上找问题,而工商执法人员缺乏财务审计的专门知识,又不能把企业的帐本带离企业,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三是工商部门缺少查封、扣押等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手段,导致一些涉案企业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四)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1993年、1996年分别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1997修订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均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反商业贿赂实践中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法律惩治条款欠缺、行政制裁力度不够、行政制裁的种类较为单一、侦查管辖分工不明等,也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与对方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规定极为简单,而现实中商业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这就给具体的办案人员在操作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此外,目前规制商业贿赂的行政法规均未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处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仍具备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不利于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但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

    (五)存在行业保护和行政干预现象。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交易。在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有些部门不仅不支持,还以影响企业发展和破坏当地投资环境为由出面干涉工商机关的正常执法,进一步助长了商业贿赂行为,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

    (六)尚未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没有形成合力。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若干思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为此,我们在如何解决困难,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上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一)加强立法,整合资源,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我国已有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度在内的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现行 规定存在协调程度和完备性较差、执法主体混乱、制裁力度不够、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分散的力量得以有效整合。一是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二是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三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民及法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推行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主体和行为人驱逐出市场,让其永无立身之地。

    (二)加强协作,查办大要案,增强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威慑力。要充分发挥公、检、法、工商、审计等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的有利态势,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同时,突出抓好商业贿赂大要案的查办,对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性案件,依法从严处理,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进一步增强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威慑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扩大案源,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县以上登记机关和工商所属地监管双轨制。充分发挥工商所临近经营者的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经营动向,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 二是要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充分运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淘汰机制,引导经营者完善自律机制。尤其是要进一步发挥严重失信黑牌企业数据库的作用,加大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要引导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来规范和约束本行业的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四是要结合新的形势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坚持不懈地抓好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禁止商业贿赂法律知识的宣传;要在广大经营者中广泛开展"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等活动,引导经营者树立以守法诚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遵守公平竞争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积极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竟争的市场环境。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副局长 苏云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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