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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3-09 15: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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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中发1997年9号

    [ 发布时间:1997年3月 生效时间:1997年3月 有效性: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1997年3月28日

    附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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