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 关于我们 ::
首页 >> 专题 >> 2005专题 >> 又是一年采暖期 >> 热门话题1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5-10-13 16:1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证安全、正常供热,根据国家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实施。

    第三条 集中供热可采取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利用和开发其他热源等多种方式。

    凡有条件利用集中供热的工厂、住宅和公共设施,都应采用集中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部门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全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集中供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依据国家腾规定,逐步实现待业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 集中供热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原则上按照产权所有负责投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的热网,其建设资金可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申请国家和自治区节能补助投资或贷款;
    (二)地方自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资金;
    (三)受益用户集资。

    第七条 分散供热改为集中供热后,凡集中供热需要继续使用原锅炉房设施(建筑、设备)的,应优先予以划拨,其余部分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产权单位处理。

    第八条 集中供热系统各供热站的建设用地或需要占用原锅炉房的部分用地,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先安排。

    第九条 在城市热网供热范围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建设供热锅炉房的,应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由有资格证书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有专业证书的建设队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证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章 集中供热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热源和热网分别经营的,由热源经营单位与热网经营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热网经营单位应分别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收取热费所依据的计量仪表计量主管部门签定合同。热源和热网经营单位对计量数据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裁决。

     热网经营单位对用户的采暖收费,应按计量仪表收取。暂无计量仪表的,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收费应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热价执行。热源或热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用户申请供热或增容,必须经热网经营单位审核批准。热风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对用户供热高州进行检查时,应持证入室检查。

    第十五条 用户热费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按期向热网经营单位交纳,拖欠热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用户产权变更未办理供热转户手续的,热费仍由原用户承担。供热期间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办理停供手续,否则按正常供热收费。

    第四章 集中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设施要按照产权划分分别进行维护管理。用户自行维护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热网经营单位进行维护,但须交纳维护费。

    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集中供热的热源、热网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各项运行设施完好,保证安全、正常供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改动、妨碍或损坏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八条 热源、热网经营单位应保证合理的热网运行参数和稳定性,确保用户安全经济用热。因运行参数不上起的供热质量问题,由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热网的运行由热网语焉不详雕芭指挥,用户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运行参数。

    
    第二十条 集中供热的热源、热网设施因故造成停止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用户采取应急措施。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用户采暖设施应符合集中供热的技术要求,凡用户自行维护管理的部门,在供热前应主动维护检修,并经热网经营单位验收合格,方予供热。

    第二十二条 用户采暖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应及时报告热网经营单位,经同意后方可停止运行。未经同意擅自停止运行而发生事故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保护集中供热设施,保障集中供热设施安全运行,节约热耗、水耗以及在集中供热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停止供热等处罚:

    (一)没有专业资格证书,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集中供热设施未经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合格,擅自投入运行的;
    (三)未经审核批准,自行供热或增容的;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或运行方式的;
    (五)擅自取用、排放热网软化水的;
    (六)拒交热费三个月以上的;
    (七)擅自操作、改动、妨碍、损坏城市热网设施的;
    (八)擅自停止热网运行产生后果的;
    (九)故意少报、瞒报供热面积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页面功能:字体 【    】 【 打印 】 【 发表评论 】 【 关闭 】
 ::精 彩 集 萃 ::
[时政]中央督查组公布违规入股煤矿举报电话 [社会]网络"算卦"侵入校园 游戏代练成新兴职业
[法治]亿万富翁遭绑架撕票 警方擒获两绑匪 [校园]从<大长今>谈职场 大学不必都成为北大
[读书]诺贝尔文学奖推迟揭晓 一代大师金岳霖 [体育]国足敲定18人名单 米卢神奇不在被解职
[社会]"小新娘"摆脱婚姻噩梦 哪些车在"旅游" [文娱]巩俐被评最性感女士 孙燕姿入住玻璃屋
[法治]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诈骗近900万被判无期 [时政]周永康要求内蒙古构筑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聚焦]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6周年特别专题 [体育]明星女友比拼风姿 体坛明星收入大揭密
 ::版 权 与 免 责 声 明 ::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内蒙古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内蒙古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内蒙古频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 闻 检 索

图 片 新 闻
草 原 金 曲
· 《每日一歌》噢!故乡是我永远的思念
· [每日一歌]走不出草原
· [每日一歌]一代天骄
· [每日一歌]喝一碗马奶酒
· [草原新歌]牵手草原
焦 点 网 谈
· 揭秘神舟返回之地:草原深处迎接飞船的人与物
· 宠物引发城市问题:让人欢喜让你忧
· “声色”场所,游荡在高校周边的幽灵
· 人与藏羚羊能和谐共处?
· 一位“网瘾少年”母亲的自述
专 题 集 纳
· 内蒙古:神舟飞船升起与回归的地方
· 关注十运会内蒙古代表团
· 呼市一生产烟花爆竹村庄发生连环爆炸
· 黄金周:热闹过后冷思考
· 新华社记者走进中国五大牧区
新闻排行榜
· 胡锦涛等祝贺神六发射成功
· 神六成功发射 温家宝作重要讲话
·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
· 十一五中国将进入全面发展时代
· "神六"发射为何牵动万众心弦?
制作单位:新华网内蒙古地方频道
新闻信箱:xhwnmg@xinhuanet.com
频道新闻中心:0471-6664058  6664057  
分社值班电话:0471-6664048  666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