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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婚姻法》确立新型婚姻关系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4-23 11:03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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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电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于5月下旬分别发布命令,要求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大张旗鼓宣传贯彻《婚姻法》。各级宣传工作队把《婚姻法》条文绘制成连环画、编成小节目等,深入城镇和农村牧区,向广大居民和农牧民群众进行宣传,唤起妇女挣脱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纳妾封建枷锁的迫害,争取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权利。

    195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要求各盟市、旗县、区公所普遍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加强婚姻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婚姻。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共中央绥蒙分局很快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注意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农区、半农半牧区、牧区分别采取适合地区特点的方法。

    内蒙古、绥远地区历史上妇女因婚姻不幸惨遭迫害的人数不少,贯彻新《婚姻法》的过程中,她们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控诉包办强迫、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的黑暗婚姻制度,同时,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引导与不断学习过程中,她们与封建婚姻制度作斗争,挣脱了封建婚姻的桎梏。当时有一大批深受封建婚姻迫害的蒙古族汉族妇女依法离婚后走向幸福的新生活。据统计,1950年—1952年,归绥市(呼和浩特市)登记结婚的有1643对,办理离婚的536对;包头市法院受理婚姻案件2244起,其中60%被判离婚和调解离婚,出现了依法处理婚姻关系的新局面。

    实施《婚姻法》的过程,必然是与封建思想作长期斗争的一场移风易俗的深刻革命。195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分别决定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并决定将3月作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随即,绥远省人民政府还召开了贯彻《婚姻法》运动会议,号召在全省普遍进行声势浩大的宣传《婚姻法》教育,消除群众对《婚姻法》的种种误解,让群众相信《婚姻法》有利于社会,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子孙后代身心健康;会议进一步要求各级干部和旗县以上执法机关认真检查当地对《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彻底摧毁封建婚姻制度。会议明确指出部分干部、群众中存在的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拆散人家法”“提倡不正当男女关系法”的错误观点,并且进行了严肃认真的批评,采取了有力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