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5月9日电(记者汤计)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住校中学生睡觉时从床上摔落受伤的案件,法院认定中学生杨志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住宿期间,学校应当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而学校却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杨在校期间人身受到伤害,依法判决学校承担70%
的赔偿责任。
据介绍,未满13周岁的杨志超是额尔古纳市上库力中学的一名学生。2006年12月7日晚,杨志超睡觉时从上铺掉下来,摔伤右眼及脑部。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志超的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案件诉到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对杨志超没有在学校安排的床位上休息,而是私自换到没有护栏的上铺,以及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志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住宿时,被告上库力中学就应当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学校提供的床没有安装护栏,导致原告从床上掉下并摔伤右眼,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其过错责任。即便是原告自行更换宿舍及床位,学校仅对其进行了批评,而放任其在没有护栏的上铺休息,同样是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故学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杨志超对于在没有护栏的上铺休息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识,而且没有在学校安排的床位上休息,私自换到上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上库力中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