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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赃款540万 包头市一腐败处长被判14年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5-09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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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5月9日电(白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闫增杰,因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日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非法所得赃款约540万元全部予以追缴。闫增杰妻子任玉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1952年4月出生的被告人闫增杰自2001年起担任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处长期间,收受市管处下属6个二级单位贿赂人民币11.8万元;收受与市管处有业务关系的12个单位和个人贿赂人民币35.936万元,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47.736万元。

    2007年4月,被告人闫增杰在包头市审计局开始对其进行审计后意识到自己即将离任,指使财务人员将市管处“小金库”的余款45万多元提出,将“小金库”的账及银行清户凭条销毁,并将45万多元拿回家中。

    闫东窗事发后,检察机关在闫家中的书柜、电视柜、大理石茶几抽屉中查获大量现金。据统计,闫增杰及其家庭现有存款、现金、财产以及支出减去其家庭各种收入后,尚有4217325.44元人民币、27746.42美元、2849.72英镑、3555.2欧元、20448.66港币无法说明来源。

    闫增杰的妻子任玉琴,原是包头市建设委员会审计科主任科员。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任玉琴知其丈夫闫增杰拿回家的20万元现金是闫增杰收受的贿赂款,但仍帮闫将钱藏在家里茶几的大理石台面下。任玉琴还为闫增杰存入以她母亲名义开户的存折20万元。2007年4月21日,任玉琴在得知丈夫闫增杰可能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将家中书柜、电视柜、茶几抽屉中的59万元转移藏匿。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增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任玉琴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闫增杰犯有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闫增杰归案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且具有主动交代贪污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违法犯罪所得也已全部被扣押、追缴,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任玉琴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编辑: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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