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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管的高额薪水成为近期各界争议颇多的话题。据相关统计,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披露的年报中,领取公司薪酬的具名公司高管总计296人,平均应付薪酬185万元。其中,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452万元,深发展银行董事长法兰克纽曼2285万元,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6616万元年薪……天价高薪纪录被频繁地打破。
中国国企高管年薪有两种定价方式,民企上市公司由董事会和薪酬委员会定价,央企由作为国企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规范。无论由谁规范,前提条件一是要有规范者,比如有独立行使职能的董事会或者国资委;二是要有规范的要约,比如薪酬与业绩挂钩,实行有利于公司的远期期权,以激励高管的积极性等。
那么,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应该由谁定价呢?银监会首先排除了薪酬管理之职,表示由于银监会并不对银行行使股东的权力,高管的薪酬是董事会定下的,银监会无法插手高管的薪酬核定。当然,这样的说法从法理上推卸了责任,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彻底脱离了行政管束。众所周知,各大金融机构的期权激励计划,到现在为止还在陆续审批之中。可见,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银监会是可管可不管。
因此目前能够约束高管薪酬的只有金融机构的董事会了,然而,以现在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高管具备主动约束机制的董事会和独立的薪酬委员会,恐怕是少之又少。所以,问题的实质就转化成高管可以毫无顾忌地为自己发薪水,一切凭高管对市场化的认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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