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通知精神,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征稽局向各分局发出通知,要求我区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从12月15日起开始征收。
通知对减半征收范围、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新购车辆和非减半征收车辆及包缴次数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指出的是,对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2004年新购车辆全部转为非减半车辆征收;对于已缴清2007年交通规费的车辆,如在2008年3月1日前主动缴费,不计征滞纳金;对于运输单位,严禁以统缴及其他名义给予政策性减免。同时,通知还明确了需要告知车主的具体事项。此外,对即将可能出现的收费高峰也作了详尽的应对安排。(李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