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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导致消费者过敏商家应负责任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1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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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读者沈女士:最近,我从一家化妆品商店购买了300多元商品,获赠一套洗浴用品。使用这套赠品后,我全身皮肤出现了过敏症状,到医院治疗了1个多月才好,不仅花了600多元钱,还耽误了工作。后来,我拿着这套赠品去检测,发现它是不合格产品。我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吗?

    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的王洪超律师:“买一赠一”中的赠予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的,即消费者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因此,沈女士获赠的这套洗浴用品并不是无偿的,商家从商品买卖中获得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商家应该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沈女士因为使用赠品受到伤害,可以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文/来春誉)

来源:北方新报  
(编辑: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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