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议并原则通过了3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废止6项政府规章
5月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代主席巴特尔主持召开200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6项政府规章。
自治区副主席任亚平、赵双连、连辑、刘卓志、布小林,自治区政府秘书长乌兰巴特尔,自治区主席助理黄·阿拉腾别立格出席会议。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目前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其进行相应修正十分必要。会议指出,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工作,有利于加快我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高公民体质,保障广大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并且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会议议定的意见,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区矿业经济有很大发展,对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显著贡献,但是,在矿山自然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日益显露。为保护矿山环境,有效防止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制定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办法十分必要。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吸纳补充意见,对《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尽快出台。
会议同意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会议还传达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议精神。(文/周秀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