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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1-0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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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区第二、三产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效益等统计信息,反映近年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并为各级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编办、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和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

    三、保证普查经费。按照《通知》要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尽快组织财政部门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根据本地区开展经济普查的需要,确定普查经费总额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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