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八月三十日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
(三)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五)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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