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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0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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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河道工程建设。

    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为:

    (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

    (二)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

    (四)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全部费用的3%,向用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社会福利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五)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按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企业(单位)成本。

    (六)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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