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内蒙古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保障广大经营户及司乘人员和旅客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借鉴外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交通厅历经半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该《规定》已下发全区执行。
《规定》分别对汽车客运站的组织机构、安全例检、三品检查、报班管理、售票、检票、乘车,站场消防、安保、安全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汽车客运站必须设置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了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岗位的工作职责。
《规定》还明确了对营运班车进行安全例检是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职责,并针对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的机构、人员配备、制度等作了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了安全例检工作的程序以及工作标准。在“三品”检查方面,重点严格了“三品”检查查堵相关规定,落实查堵“三品”责任制。严格了营运班车报班管理、营运班车进站报班制度,强调了班车所应具备的条件,杜绝了安全例检不合格、从业人员以及营运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出站等。(文/贺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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