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刘国洋状告内蒙古第三医院二审案,日前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精神病患者刘国洋以其在内蒙古第三医院就医期间,被医院医生李浩军无端殴打致伤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国洋胜诉,判令内蒙古第三医院承担赔偿费用和精神抚慰金。
原被告双方对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均不服,均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刘国洋及其代理人上诉请求事项为:撤销原判决“原告在第三医院住院的费用系治疗精神病的费用,不予支持”的决定;依法赔偿上诉人被打以后受到刺激加重病情多支出的医疗费及“法定项目”费用410691元;依法赔偿后续治疗费15000元,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被告人内蒙古第三医院的请求事项为: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内蒙古第三医院对由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全部予以认可,而刘国洋及其代理人对意见书的五项审查意见,只认可第四项“被鉴定人刘国洋右臂部、右大腿外侧下段、左大腿内侧中段、左前臂内侧中下段、右小腿外侧上段、双大腿内侧皮下出血与外力作用有直接关系。”
庭审结束后,刘国洋及其代理人同意调解,而内蒙古第三医院则不同意调解。调解不成,审判长宣布择日判决。(文/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