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全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杜绝领导干部在公务和私下交往中的不良行为,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巴彦淖尔市委、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相互交往的暂行规定》,对相互交往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中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包括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之间的交往应符合党性原则,倡导君子之交。在工作上要相互支持、相互关心,避免商业交换规则和社会上不正当的潜规则进入干部交往当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工作,不到领导干部住宅和宿舍拜访或请示汇报工作。
《规定》由市委、政府负责贯彻实施。纪委、监察局协助市委、政府抓好规定的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文/段雪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