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3月16日9时05分,突泉县突泉镇居民孙某报案称:被突泉镇居民杨某骗了6.5万元。
2006年7月2日,孙某与突泉镇居民杨某签订了一份买卖汽车合同书,双方约定由杨(甲方)向孙(乙方)出售一台欧曼汽车.价格:7万元.合同签定后,孙分六次总计付给杨6.5万元钱.2006年11月份,齐齐哈尔市经侦大队工作人员来找孙某说,杨卖给他的这台欧曼汽车是齐市一汽车按揭公司的贷款抵押车,杨对此车不拥有所有权,故将欧曼汽车扣押回齐市.这时,孙才发现被杨给骗了,一直寻找杨但始终不见踪影。
经查证,杨卖给孙某的欧曼汽车属于辽宁省辽阳市首山乡叫李某的人,挂靠黑龙江省龙江县奥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汽车消费贷款购买的车辆。杨利用在该公司做临时工的身份,在公司未有委托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份,找到李的母亲马某某,欺骗说李的车欠贷款公司让他将车扣回。杨将该车扣回后,未将该车交回公司,并私自将车卖给了孙某.2006年10月6日,奥华公司向齐齐哈尔市铁锋经侦大队报案,后齐齐哈尔市铁锋经侦大队从孙某处又将该车扣押回齐市。
2008年7月4日上午8时许,在乌市一居民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经讯问,杨对诈骗孙某购车款一事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