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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经侦支队侦破一起合同诈骗案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7-02 18:32   来源:内蒙古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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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5日,兴安盟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孔某某(烟台牟平区明海高中压阀门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报案称:韩某某以兴安盟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法人于某某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骗取其金额9.4001万元。

    经查:韩某某于2003年7月29日以兴安盟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法人于某某的名义同山东烟台市牟平区明海高中压阀门厂有限公司签订阀门购销合同,同年12月9日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总价值233.7740万元,按合同约定所需付外商佣金,按总价值4%计算,双方各负担2%,要求按总价值的2%汇入兴安盟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经营部帐户4.6754万元外商佣金,五台样品阀门价值1.4399万元,合计总额为6.1153万元。

    2003年12月27日,韩采取同样的方法同山东东营铸林有色金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进卫生洁具(水龙头),总价值175.2400万元,按总价值2%计算,外商佣金3.2848万元.将佣金汇入兴安盟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经营部帐户。

    二起合计骗取佣金7.9602万元。五台样品阀门的价值1.4399万元。总额为9.4001万元。 2008年6月23日,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唐山公安局抓获。2008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韩被带回羁压在科右前旗看守所,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