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驻市各房屋产权单位、房屋产权人:
为迎北京奥运会隆重召开,给全市居民营造安全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和《通辽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通政发[1998]121号)的规定,结合通辽市主城区房屋状况的实际,现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通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辽市主城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二、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委托通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1、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事故,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3、依法进行拍卖或出售、出租的房屋。
三、鉴定申请人应持鉴定申请和产权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到鉴定机构办理鉴定相关事宜。
四、教育部门及文化娱乐场所应汇同鉴定机构在每年雨、雪两季来临前做好校舍(重点是砖木结构平房)、娱乐场所房屋排危、排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房屋产权单位(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企业)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六、因房屋“超期服役”或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改变房屋用途、随意增加楼面荷载造成事故的,其责任由房屋产权人负责。
七、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在保修期内的危险房屋不在鉴定范围之内。
八、通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办公地点在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四楼并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白天:63833456383344
夜间:13904751224
此公告
通辽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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