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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3-12 16:58   来源:包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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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区经贸局、高新区经贸局: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内煤局字[2008]28号),决定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按自治区安排,我市集中在3月24日-3月27日终检,我市的初检工作在3月14日至3月21日。各旗县区将符合年检条件企业提供的材料于3月13日前报市经委煤炭处,煤炭处初审后统一于3月24日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终检。

    二、年检范围:凡依法持有2007年12月31日前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经营企业均为年检对象。

    三、年检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办理年检手续提交的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表(一式四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2007年煤炭销售原始发票复印件(销售量不少于1万吨);
    5、2007年煤炭购销及运销合同或协议等。
    另外,各旗县区对符合年检条件的企业填写煤炭经营资格证2007年度年检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一并报上。

    (二)审查

    1、包头市经委煤炭处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提供的年检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查验企业的经营状况。初检合格的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不合格的不予报检并通知相关旗县区。
    2、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将对盟市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核查,留存有关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公告

    对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或自动放弃年检的煤炭经营企业,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将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在《内蒙古日报》及“内蒙古煤炭网”上予以公告。

    “内蒙古煤炭网”网址为:hppt://www.nmgmt.gov.cn。

    四、我市初检时间安排

    九原区:3月14日-3月16日
    土右旗:3月17日-3月18日
    其它旗县区:3月19日-3月21日
    各旗县区接到通知后,尽快通知本辖区所属或在本辖区煤场的煤炭经营企业准备年检材料,严格把关,按时上报。


    包头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