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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对家具出口又有新要求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2-25 18:16   来源:满洲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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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服务于满洲里家具出口企业,满洲里检验检疫局植检处相关负责人员向相关企业提醒: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下发了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对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出口的相关程序作了详细要求。
    
    本函的宗旨是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即产地检验,口岸查验。
    
    在对企业的管理上,本函明确要求:有意出口的企业首先应到检验检疫局登记备案,检验检疫局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是企业是否建立了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考核企业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特点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只有考核合格的企业,才有资格提出出口产品的申请。
    
    另外,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粘剂、人造板、布料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产品必须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才能作合格评定,如果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要求的,要符合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企业报检时除提供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或者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声明。
    
    各地检验检疫局应统筹考虑,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和检疫监管工作有机结合。按照《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对企业的考核)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实施细则。[文/孙源增]

                          
(编辑: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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