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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2-24 11:23   来源:包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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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包头市召开规范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宣读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价格申报及开发商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将强化工作手段,通过有效监管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流程、严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送审资料和为开发商提供优惠政策等,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我市有关领导对《关于2005年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汇报》的重要批示精神,市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文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价格申报及开发商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切实稳定房价,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通知规定: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均必须按程序向市发改委上报定价申请,市发改委在收到定价申请后,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测算评估,并作出价格批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一律减半征收;项目法人单位在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人防等相关审批手续时,要出具市发改委作出的价格批复文件,否则市发改委将不予立项,规划、土地、建设、人防等涉及的部门将对其停止执行优惠政策;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市发改委批复的价格进行招标及建设,不得突破价格批复规定的最高上限。遇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指导价格的,其项目法人单位要提供详实资料上报市发改委请求重新核定销售价格;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对市发改委批准的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要在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文/武晔楠)